沈阳市福甜糖厂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绵白糖案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沈大市)质监罚字〔2017〕生-004号
关于沈阳市福甜糖厂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绵白糖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福甜糖厂
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道木匠村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负责人):李侠 性别:女
邮编110042 电话:158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23K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210****30708
沈阳市福甜糖厂生产的绵白糖(生产日期:2017/04/06)在市级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还原糖项目不符合GB/T1445-2000,标准中要求还原糖(%)在1.5-2.5,产品实测值为17.6。
该厂收到检验报告后,向市局申请要求复检。我局于6月14日收到复检报告,复检结果还原糖分(%)15.8,仍然不合格。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初检《检验报告》、复检《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该厂生产的该批次绵白糖不合格;
证据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厂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资格;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绵白糖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情况,并取得违法所得180元的事实;
证据五、该厂出具的《整改报告》、《召回公告》、《食品生产企业原料进货记录》、《采购材料检验及验证记录》、《原辅料库房记录》、《食品销售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不合格绵白糖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17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沈大市)质监罚告字【2017】生-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绵白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适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无法追回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绵白糖;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5400元。
罚没款合计55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沈阳大东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名:沈阳市大东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1****286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