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执法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根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建设局违法履行职责;
3、投诉人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局领导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指定相应的职能科(室)办理。
第六条 投诉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结束,除涉及重大问题,按急事急办的要求办理。延长办理期限,须由领导批准。
第七条 承办科(室)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写成报告,送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办理合格的,可予结案,由承办科(室)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拆人。
第八条 局办公室以外的其他职能科(室)收到行政执法行为投诉,应根据检举方式,或记录电话内容,或保存检举信,或认真接待做好记录,转交局办公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批承办等经办人员,应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事项,在办案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需追究责任的,按相应规章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起实施。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