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体讨论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进一步强化违法违规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受委托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本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本局相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或者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本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的性质、处罚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决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一)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案件;
(三)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案件;
(五)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行政处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办案单位对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九)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十)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作集体讨论。本制度第四条之外的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本局各办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办案单位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书写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提请集体讨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具备上会条件的案件,法规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办案单位重新补充调查。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局行政负责成员、局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其案件承办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
第十条 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得当;
(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六)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案件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拟办意见作出说明。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发表个人意见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要求,根据多数与会人员的一致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撰稿人:刘鹏宇
审核人:杜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