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6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全市、功能完善、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体系网络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使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实现有机统一、全面推进。力争在2013年年底之前各区县(市)、开发区政府按要求全面规范辖区内所有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规范工作职能
乡镇(街道)的政务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XXX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使用沈阳市政务服务系统统一标识。主要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承接区县(市)、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代理代办事项,履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职能。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直属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所建设指导工作,以及村(社区)便民服务点的申办和代办事项。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各区县(市)、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业务指导、考核与监督。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兼任。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由乡镇财政所所长兼任。
(二)规范场所建设
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节约实用原则,采取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原则上应与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址一体化办公,条件受限制的要就近选址。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办公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公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以面向群众服务为主,具体办理与基层民众密切相关的计生、民政、农经、财政、司法、信访、社会保障等服务类事项,以及为其代理代办市、区级权限的政务服务事项。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在内部调剂解决。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熟、服务优选派,在业务上由原单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和管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
(三)规范运行机制
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按应进必进原则,全部纳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进驻部门、单位要对其服务窗口进行充分授权,按照权随事进原则,将所有事项的受理、审核、勘验、论证、收费、办结等环节在服务中心内封闭式完成,以区县(市)、开发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对权限在上级政府部门的事项,服务中心开展初审、呈报、代办服务。垂直管理部门驻在乡镇、街道的站所,逐步将其实施的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暂时无法进驻的站所,要作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统一规范管理。
面向基层群众、业务量较大、常年服务不间断的部门,要设立独立常驻窗口;业务量较少的可多部门合并设立综合窗口;对季节性、临时性办理的事项设立定期服务窗口;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应当固定并对外公示。对程序简单,可当场办理的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对需要审核、论证、公告或勘验,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上报办理制,受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上报服务。
统一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服务指南、公示公告等形式,全部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九项内容。努力拓展服务内容,推行咨询服务、全程代办、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以及特色通道服务等,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四)规范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结合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制定AB岗工作制、节假日轮流值班制、窗口人员服务规范、考勤考核等制度。凡进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须服从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考核,规范着装,佩戴胸牌,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统一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服务中心设立群众诉求服务台、为民服务意见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建设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公网络平台,实现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务服务平台联动式网络办公和一体化电子监察。逐步扩大政务服务信息网络覆盖范围,有计划地延伸至社区(村)便民服务站所。区、县(市)、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要专门建设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栏目,公开便民服务事项办理内容及结果。建设网络投诉和咨询渠道,并逐步实现网上审批、咨询、办证、监督等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置市民办事通、农民一点通网络服务终端,实现政务服务自助化办理。
三、保障措施
1.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的初始投入,按照建设任务的实际需要,由区、县(市)、开发区财政负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运行经费,纳入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预算,确保政务服务可持续进行。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统一网络平台建设投入,区、县(市)、开发区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投入。
2.各区、县(市)、开发区政府作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制定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14年年底前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3.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绩效考评范围。市政务办牵头,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共同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年度组织验收,将考核验收结果予以排名通报,并同奖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