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沈阳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并通过市法制办组织的法制基础知识考试;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本级执法人员管理部门应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市、区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七条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条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八)、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十四条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浑南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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