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海城市九届三次会议第9号提案关于规范我市农贸市场管理的建议的协办意见
孔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农贸市场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作为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出台)已经废止,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管部门。
2、商务部“三定”方案主要职责有明确表述:“(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商务部内设机构职责亦有明确表述:“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市场主体和市场内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办理及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