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鞍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全面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根据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鞍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申报2021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程序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办事处)自主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乡镇盖章后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推荐。
申报条件
已评选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且符合《鞍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详见***)相关条件。
申报材料
《鞍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内容,每个家庭农场上报一份材料,塑装成册。
申报时间
各乡镇(办事处)请于8月2日前将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经管站209室。
联系人:赵禹 联系电话:0412-7688699
附:鞍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7日
附:
鞍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其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应登记在村组,或者是具有土地(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
(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
1.种植业家庭农场
从事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种植的,平原地区土地经营规模150亩以上,山区土地经营规模为50亩以上。
从事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及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30亩以上,山区水果经营规模为50亩以上。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5亩以上。
2.养殖业家庭农场
从事畜牧业养殖的,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由营业执照。所在地点应符合当地规划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500只以上;驴存栏50头以上,鸭、鹅存栏10000只以上。
从事渔业养殖的,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淡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冷水流水养殖面积达到1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3亩以上。
3.种养结合家庭农场
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土地经营规模为50亩以上。
(三)家庭农场正常经营2年以上,种植业家庭农场需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租期或承包期不低于3年,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
(四)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机械装备,能够满足主要生产环节的需要。
(五)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有近2年的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使用情况记录。
(六)已经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录入系统,有比较完整的家庭经营收支记录。
(七)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八)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由家庭农场主自主申报,填制申报推荐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县逐级审核推荐。
(二)拟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需在家庭农场所在地村委会公示5天(村委会盖章),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名称、申报内容、举报电话等。
(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选。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材料复印件;
(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畜牧养殖家庭农场提供);
(四)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经营规模、设施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品牌建设、发展规划等);
(五)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等复印件(种植业家庭农场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免疫、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畜牧养殖家庭农场提供);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七)评选当年和上一年财务收支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家庭农场标牌、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证明;
(十)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家庭农场公章。
第七条 认定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县区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二)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属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对规模经营、生产情况等出现异常的要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家庭农场登记资格: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家庭农场经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经营规模达不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标准的;
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县农业农村局建议取消资格的。
第八条 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落实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时应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家庭农场名称 | 获得县级示范时间 | |||||
农场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
在村级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村委会(公章) | ||||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 家庭农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鞍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