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铁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6 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2.7 消防与抢险抢修组及职责
2.8 通信与信息组及职责
2.9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2.10 事态监测与洗消组及职责
2.11 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2.12 新闻组及职责
2.13 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4 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4.2 先期紧急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4.5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救援装备保障
5.3 救援队伍保障
5.4 救援物资保障
5.5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交通运输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3 奖励与责任
6.4 解释部门
6.5 实施时间
7 附录
7.1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联系方式
7.2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铁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安监办〔2007〕102号)、《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鞍山市铁东区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物质、燃气管道和城镇居民用液化石油气的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1)铁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鞍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铁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2)各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管理安全的科室组织制定,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预案。该预案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自行组织制定,报铁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专项处置方案。该方案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有安全生产职责和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根据企业危险源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报铁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备案。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和抢险组、通信与信息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洗消与事态监测评估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等。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铁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秘书长和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区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铁东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城建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质监铁东分局、铁东消防大队、人防办、鞍山供电公司铁东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区应急指挥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2.1总指挥职责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结;决策救援方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救援有关工作,负责新闻管理。
2.2.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2.2.3成员职责
指挥部成员由总指挥根据事故需要指定。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救援决策依据。
(1)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或修订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接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办理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组织对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公安铁东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身份等;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配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抢险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组织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铁东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灭火抢险救援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灭,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组织搜救伤员;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环保部门负责洗消工作。
(4)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和医疗救护应急预案;负责确定救护中心、定点医院和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培训相应医护人员;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配合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的调查。
(5)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负责对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负责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处置;协助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区交通局。负责对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员资质合法性进行审查及处理工作;负责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培训相应人员;配合公安铁东分局制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抢险预案。
(7)质监铁东分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加救援行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8)区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将区本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10)区民政局。组织落实救济物资,配合做好群众疏散和事故善后工作。
(11)鞍山供电公司铁东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12)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处室为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预案启动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出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救援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成立。其主要职责是: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2.6 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区卫生局、民政局等。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故发生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提供必要的救治场所,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2.7 消防与抢险抢修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消防与抢险抢修组,组长由公安铁东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铁东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区公安局、铁东消防大队、城建局、交通局、人防办、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等。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指挥救援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事故的抢险救灾和现场设施设备的抢修;参加事故调查等工作。
2.8 通信与信息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通信与信息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部门有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等。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线、无线通信的畅通;提供必要通信设备;保证特殊场合下对通信设施的需求;提供网络终端支持,保证网络信息资源调用;完成非正常情况下的人力通信。
2.9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组长由公安铁东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区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等。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周围地区生命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2.10 事态监测与洗消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态监测与洗消组,组长由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区环保局、铁东消防大队、卫生局等。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2.11 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区财政局、区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公安铁东分局、交通局等。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建立街道办事处各级应急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2.12 新闻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新闻组,组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由总指挥指定。副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及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区委宣传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等。新闻组可根据事故情况,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接受中外记者采访,管理采访的中外记者;收集、***境内外舆论,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做好灾后处理、政府应对行为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公共关系,塑造政府形象,消除不利影响;落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闻组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新闻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回答记者提问。
(2)新闻监控组:由区委宣传部,公安铁东分局、新闻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事故报道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13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等。
2.14 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科学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Ⅳ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要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并向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预防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对有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Ⅳ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及当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4.1.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及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4.1.2各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和实施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
4.1.3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后,做好事故详细情况和联络方式等信息的记录,对接报事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评估、判断。对Ⅲ级及以上事故的报警,应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有关领导,总指挥根据掌握的事故情况,符合本级预案启动条件的,下令立即启动预案。预案一旦启动,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4当确定危化品事故为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逐级请求启动省、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有救援人员配合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1.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化学品名称与涉及数量、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 先期紧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为全面实施救援赢得时间。
当地办事处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事故现状,通知毗邻单位做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
4.3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和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Ⅰ、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实施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实施救援。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应急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总指挥由启动的上级预案的总指挥担任,正在执行的应急预案是否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4.4 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Ⅳ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做好以下响应:
(1)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事故情况,并按总指挥、副总指挥指示向上级报告;
(2)拟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4)采集事故相关危险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分析危险性和事故特点,提供事故处置依据。
(5)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领导、相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7)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8)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9)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应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疑。
4.5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各专门工作组,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抢险救援等现场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
4.5.1抢险救援
危险化学品事故具有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特点。因此,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特点、范围、危险程度等,及时调集相关部门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采取不同的方法和防护措施,开展现场控制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区应急指挥部消防与抢险抢修组参加救援。在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时,还要注意以下处置要点:
(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所需的应急处置技术和专家、灭火的基本方法、需要的灭火、抢险救援力量,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边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主要控制措施。
(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明确爆炸地点和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确定所需的应急处置技术和专家、应急救援力量。
(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明确泄漏源的位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源周围的环境,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气象信息,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影响程度(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确定所需的应急处置技术和专家,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制定中毒医疗救助方案,确定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
4.5.2特殊情况紧急处置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置。涉及到跨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上级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决定。
4.5.3现场监控与交通管制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由当地公安部门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出。必要时,申请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4.5.4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支援现场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引发物质的不同,按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防护装备。工程抢险、被救人员、监测人员、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救援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性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专业防护装备,并分组进行轮换。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洗消工作。
4.5.6群众的安全防护和疏散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切实可行的群众疏散转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人员疏散主要有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法。在有足够时间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的保护措施。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必须有组织、有秩序的进行,一般从上风侧撤离,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就地保护是指把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就地安置到安全的建筑物内或其他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要关闭建筑物所有门窗、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5.7工程抢险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工程抢险组,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抢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4.5.8调集征用和社会动员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6 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新闻组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应建立并动态管理与有关单位及人员、专家联系的信息资源库,保证能够与有关人员和成员单位随时取得联系,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等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通信网络,建立与政府、应急救援机构等的通信联系制度,保证与应急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做好本单位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定期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及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5.2 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本企业、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设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查、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5.3 救援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5.4 救援物资保障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与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的联系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资源。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事故发生时,保证指挥部能够就近调用应急物资。
5.5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保障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紧急征用有关部门、企业救援装备,涉及到的部门、企业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援的顺利进行。
5.6 医疗卫生保障
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作为本地的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建立医疗救护储备信息,确保医疗救治力量不足时,及时调动其他医疗机构及救援资源进行救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医疗救护站或与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
5.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储备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信息,保证在应急响应时,能够迅速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公安交警部门要提供交通警戒支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和警戒线,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5.8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备的防范和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事故发生地办事处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5.9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加大资金投入。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5.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5.10.1宣传教育
各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员工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全体员工的危机意识;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5.10.2培训和演练
(1)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的培训。
(2)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3)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企业救护队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伍的战斗力。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习后,要及时总结评估,上报主管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
6.3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追认烈士。
(3)对有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拒绝履行职责义务、阻碍应急人员执行任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鞍山市铁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录
7.1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联系方式
7.2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