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地〔2015〕804号文件批复《关于汤岗子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该批次共涉及1个地块,总面积5.1135公顷(东鞍山镇鞍山城村4.1473公顷、中所屯村0.9662公顷),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汤岗子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地块位于千山区东鞍山镇鞍山城村、中所屯村;开发用途: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地村及被征地面积:
该地块征收千山区东鞍山镇中所屯村旱地0.4042公顷、园地0.1860公顷、农村道路0.0968公顷、未利用地0.2792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执行,东鞍山镇中所屯村为鞍山市千山区Ⅲ类区片,区片价格为每亩5万元(每公顷75万元)。
五、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及社会保障安置
六、登记地点、登记期限
被征收土地位置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中所屯村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 | 中所屯委会 | 同登记时间 |
七、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特此公告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