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出台青山工程资金管理修订办法
为切实加强青山工程生态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做好全省青山工程示范市建设,依据《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山工程闭坑矿生态治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辽青办字〔2014〕4号)、《省青山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山工程闭坑矿生态治理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青办字〔2014〕5号)相关文件规定,鞍山市青山办联合市财政局对《鞍山市财政局贺鞍山市青山办关于印发<鞍山市青山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财农〔2012〕10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修订办法》对我市闭坑矿生态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闭坑矿生态治理是指历史遗留的、治理主体灭失或无法确定治理责任主体的由政府承担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和破损山体,并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金筹措、拨付与管理等方面对我市青山工程八大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做详细要求。
《修订办法》强调,我市青山工程治理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一矿一策确定治理模式和措施,青山保护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进行审定。项目验收严格执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核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