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缴费能力的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比例为7%, 由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二、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7%,按照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单位缴费额,单位缴费额由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50%,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承担50%,个人不缴费。
三、无缴费能力的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7%,单位缴费额全部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承担。
四、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破产企业,必须组织好退休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五、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实行统一管理。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建立个人帐户,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精神病,***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六种门诊医疗费用除外)。退休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政策所规定的各项医疗待遇。
六、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费协议书,分两次缴纳所承担的保费。
七、市、区财政部门对所承担的单位缴费额,可采取逐年拨款方式,以首次参保人数为准统一拨款。
八、关于国有破产企业有部分缴费能力和无缴费能力的认定工作,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九、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本地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