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安监发〔2016〕115号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鞍山市安监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安监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鞍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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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安监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方式,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 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权利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并在网站上公开。名录库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监管对象发生变化的,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综合法规处。
第六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执法检查人员的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名录库应包括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范围、证件编号等情况,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各处室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列入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企业要每年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投诉举报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八条 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企业应区分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冶金工贸等监管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和标准化建设等级进行管理,实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局双随机抽查系统,从“两库”中随机产生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如遇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执法的,可再行抽取递补。对于已经抽查过的市场主体,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条 明确随机抽查标准。统一随机抽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要点和程序等。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结果公开时限。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按照 “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适时调整。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结果违法违规的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