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鞍山十大维权案例
明明是去银行存款,莫明变成保险;新车不买保险就不给提车;只用6天的手机坏了,却享受不了换货……去年一年,鞍山消费者遭受了不少憋屈事。3月13日,市消协公布2013年鞍山十大维权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
交了全额保费 却得不到赔付
李先生的父亲(已去世)于2010年9月为其母亲朱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10000元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死亡赔付金为30000元,已交足3年保险费)。两年后,被保险人朱女士因患***去世,李先生要求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已患有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交了保险费,却得不到赔付,李先生感觉保险公司这么做不公平,于是投诉到市消协。
经调查,被保险人朱女士存在投保时未如实履行告知其身患重大疾病的义务,但投保人已交足3年保险费,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已不具备解除合同的的权利,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赔责任。在市消协支持下,消协律师团工作人员代理消费者将该保险公司诉讼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存款变保险 银行诱导应退款
2013年2月17日,李先生来到某银行想将3万元钱存成定期,存款时,工作人员过来给其推荐一种“高息存款”,告知每年存3万,连续存5年,10年后提取,保证其有50%-70%受益。于是李先生就存了3万。同年10月整理东西时发现存折里附带一张保单,这才知道自己当时在银行存的3万元钱是买了保险,且咨询保险公司答复10年后只能有10%的收益。李先生顿感上当,要求银行返还已交付的3万元。但银行以“保单消费者已签字”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李先生投诉至鞍山市消协。
经调查,由于消费者匆忙间确实在保单上签了字,但银行工作人员“10年后50%-70%收益”的保证保险公司并无承诺,属银行工作人员误导消费。经消协调解,该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协调保险公司退返消费者3万元存款。
冰箱三包期内两次没修好 消协调解换新机
2012年10月28日苏先生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一台价值3699元的电冰箱,使用9个月后出现间接性不制冷现象,每月有两三次,多次找到维修点维修,始终无法解决。找到商场要求更换一台,遭到拒绝。来到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免费为其更换一台。
市消协了解情况后,认为此商品在三包期内,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和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按购销合办理。最终双方在市消协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场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机。
家具型号不对 《合同法》规定可退货
姜先生于2013年10月30日在某家俬商场花38000元购买家具,双方约定于12月12日进行送货安装。货物到家后,发现实物型号与合同中规定的型号不符,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家拒绝退货。
《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经过市消协的调解,商家一次性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共计38000元。
超市促销拥挤 顾客摔伤获赔1.2万元
2013年8月25日,铁西区某大型超市,特价销售土豆时,出现拥挤抢位局面,一位73岁的老太太摔伤,经医院检查,造成了左股骨颈骨折。该消费者住院手术治疗16天,住院费用37169.77元,其中由社保统筹支付21705.87元,个人承担15463.9元。
铁西消协认为该超市在搞商品促销活动时,对顾客拥挤可能出现意外情况缺乏预见性,更无防范措施,属于组织不严密所致,负有主要责任,应按照消法规定,对消费者住院期间所花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经过铁西消协3次调解,最终,经营单位给这位消费者赔偿了1.2万元。
消费者 不该为“系统故障”买单
2012年4月30日,丁先生在某营业厅办理预存1588元赠手机业务,每月最低消费66元,每月返还40元话费。一次偶然查询账单后丁先生发现从2012年10月份开始,每月本应返还的40元就再也没返过。拨打客服电话咨询,对方答复的是系统故障原因导致一直没返还。丁先生认为商家在系统故障时并未给自己任何告知和提示,就擅自不予返还话费,请工商部门帮助调解。
根据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该商家将880元费用返还到消费者账户中。
不买保险不让提车 霸王条款有权拒绝
2013年6月24日,迟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购了一台现货汽车并当场交付了定金。第二天,迟先生来到4S店办理提车手续,被工作人员告知:必须在店内购买商业保险,否则便不予提车。迟先生表示要自己选择保险公司,不愿意在4s店保险,于是来到辖区工商分局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再强制消费者在店内购买商业保险,此案调解成功。
商家贻误三包期 换货责任推不得
2013年10月25日,张先生在某品牌手机专卖店消费2299元购买了一部手机。6天后,张先生发现手机听筒有故障、触摸屏失灵,于是找到商家要求换新机,商家称换货需要售后出具鉴定报告。但在售后维修点,工作人员查验手机后告知张先生该手机是10月1日从网上购买的,已超过手机换货的期限。张先生认为按照自己从经销商处购买的时间并未超过15日,经销商应该承担责任,于是拨打12315电话投诉。
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得知,商家从网上购买了手机后转卖给了消费者以致延误了退换货期限。经过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换货。
三包期内电视无法修复 退货不收折旧费
2013年3月份,何女士在某电器商行消费2399元购买一台液晶电视。10月9日,何女士发现电视出现故障,于是将电视拿到售后维修,维修人员检验一番后,称厂家已经停产该款电视及相关配件,因此无法修复。何女士要求换新电视,工作人员称店内该款电视已下架,没有同款同型号电视,建议何女士加钱换电视,何女士不同意,要求退货,但工作人员要求按日收取折旧费,何女士认为不合理,请工商部门帮助调解。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经调解,电器商行为消费者全额退货。
泰国旅游购买劣质皮包 消协投诉讨回1.15万
张女士在鞍山某旅行社报团旅游,并在泰国通过旅行社购买皮包,花费人民币13700元。回国后发现皮包掉色。找到旅行社要求退货,遭到拒绝。消费者到铁东区消协进行投诉,要求退货。
铁东区消协经过调查后,根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经营者多次交涉,在消协的努力下,经营者退还消费者1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