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出台项目情况通报方案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发改委起草了鞍山市项目情况通报方案。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将依照该方案对各县(市)区、部分市直部门先通报一批,再不断完善方案内容。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报对象
1、市直部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文化和社会事业项目、市经信委负责全市工业项目、市农委负责全市农林水利项目、市服务业委负责全市服务业项目、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项目、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游业项目。
2、县(市)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风景区。
3、全市各乡镇、街道。
二、通报内容
1、“四个一批”项目总体情况
按照包装项目、在谈项目、审批项目和在建项目阶段,通报亿元以上项目。
2、在建项目按投资规模分类及竣工情况
在建项目按照500万元—1亿元项目、亿元以上项目、1—10亿元项目、10亿元以上项目,通报项目数及总投资增减幅;竣工项目通报项目总数。
3、10亿元以上在建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包括投资企业、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时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形象进度、行业分类、所在地区、责任单位。
在建项目按照完成投资总量进度从高到低排序,市直相关部门仅通报在建项目及竣工情况。
三、认定方法
1、包装项目由各县(市)区提出,直接作为通报结果;
2、在谈项目由各县(市)区提出,市协作办、市外经贸局负责认定;
3、审批项目由各县(市)区提出,市发改委负责认定;
4、在建及竣工项目由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提出,市统计局负责认定;
5、各乡镇(街道)投资项目按上述办法由所在县(市)区认定、汇总,并提出通报结果。
四、通报程序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于每月14日前将各项认定结果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汇总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于每月17日以“鞍委办通字”文件形式通报全市项目情况。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