鲅普组发20181号鲅鱼圈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部门实施普查办法
在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我区部门实施普查办法。
一、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一)提供行政记录和相关业务资料。
1、编制部门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向区普查办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机关法人、机关非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事业单位非法人名录资料;
2、民政部门按照2017年年报单位和未报送2017年年报单位向向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单位名录资料;
3、税务部门按照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户、清算户、停业、筹建期和其他等向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和相关纳税信息;
4、市场监督部门向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掌握的按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
以上各部门于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12月新增、变更单位资料。数据格式为文本格式。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成立日期、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数等信息。
编制部门还需同时提供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主管部门等内容;税务部门还需同时提供是否一般纳税人、是否零纳税单位等内容;具体内容和要求另行规定。
5、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向统计机构每日共享新增、变更和注销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每季提供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录资料,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月至12月的个体工商户增减变动资料。
(二)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密级文件的交换要求予以提供。
(三)协助区普查办进行普查。
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区普查办的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区普查办组织的对各类单位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工作;要会同区普查办对单位清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在单位清查结束后,区普查办应将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比对存在差异的单位名单提交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根据其审批或登记的分工职责,认真组织核查工作,并在1个月内向普查机构反馈核查结果。
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区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宣传、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普查结果评估、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开发等相关工作。
二、其他相关部门
(一)参与单位清查工作。
1、教育、文化、旅游、卫生、邮政等部门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最新单位名录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本系统内下属单位向区普查办提供最新单位名录资料,宗教部门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其掌握的最新宗教活动场所资料,国资部门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掌握的金融控股公司名录资料,金融部门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掌握、监管的金融行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司法部门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掌握的律师执业机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
2、2018年8月31日前和2019年8月31日前,财政部门负责分两次向区普查办提供最新掌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名录。
3、2018年10月15日前交通部门负责向区普查办提供最新掌握的个体运输户名录。
以上数据格式为文本格式,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和单位类型等。每个部门需要提供的具体名录信息另行发文规定。
(二)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教育、文化、旅游、卫生、邮政、宗教等部门与区普查办共同开展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工作,评估清查结果。
三、协助开展普查工作
各部门按相关职责发文布置本系统配合区普查办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四、数据共享
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
鲅鱼圈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18年8月21日
***: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