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答记者问
2019年3月27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5月30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我市以开展“营口有礼”主题活动为载体,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制定《条例》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背景?
答:从去年9月开始,经市委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营口有礼”主题活动,全力打造“营口有礼”城市名片,为营口全面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丰润的道德滋养。为推动“营口有礼”主题活动法制化,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制定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顺应了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需要。******强调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这部法规,既是对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推动“营口有礼”主题活动经验的总结,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最好体现。通过制定法规明确不文明行为,并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惩戒,对于引导人们践行“营口有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请介绍一下这部法规的制定过程。
答:为了推进《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9月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组成10个立法调研组,深入机关、企业、社区等场所调研,此次调研是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最大规模的立法调研活动。同时,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微信公众号,就文明礼仪行为发起两轮投票活动,征集市民意见,2000余名网民参与投票活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富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多次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情况汇报,提出立法主导思想和起草思路,并亲自修改《条例》草案。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将《条例》草案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等单位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到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面对面征求群众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市文明办等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意见;会同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召开立法协商会议,征求市政协委员意见;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将《条例》草案送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市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和营口日报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征求意见范围最广、时间最长、形式最多样、调研最深入、参与人员最多的地方性法规。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细致调研论证,最终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文本。
问:《条例》如何规范公务员的言行?
答:《条例》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践行市民文明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接待办事人员态度冷淡、言语粗鲁;穿着与机关形象不符的服装;工作作风松弛散漫,影响机关形象;在有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不践行救死扶伤社会公德;鼓动他人或参与非法上访;不讲诚信,不执行已出台的政策、不兑现作出的行政承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问:《条例》如何推进文明礼仪进校园?
答: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应当从教育抓起,《条例》从多个方面推进文明礼仪进校园工作。首先,确定每年9月1日为“营口有礼日”。9月1日是新学期开学第一天,教育部门可以抓住“营口有礼日”这个时间节点,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文明行为,提升全市中小学生讲文明、讲礼貌、知礼节的自觉性,帮助广大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其次,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把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树立正确的礼德观,培养师生的文明行为习惯。要建立校园霸凌行为预警机制,预防校园暴力。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条例》纳入校园普法工作范围。最后,规定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师行为规范,关爱学生,建设文明校园,不得辱骂、体罚幼儿或学生;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社会有偿补课;不得接受或者变相向家长及学生索要财物;不得向家长及学生推销商品、教辅材料、学习用品,推荐课外辅导机构。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不得辱骂、殴打教职人员和同学。
问:有些单位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对整治这些行为《条例》作出怎样的规定?
答:“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也是一种无礼行为,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意见较大。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规守纪,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不得着装、仪表不整,不佩戴相关证件;不得敷衍办事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得冷落、讽刺、辱骂办事人员;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空岗;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接受财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从事、参加营利性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问: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提升城市交通文明水平是“营口有礼”主题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如何规范道路交通行为?
答:《条例》对群众反响最强烈的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了重点规范,例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座位,辱骂或殴打司机、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上车;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载人载物;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对上述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问:把营口打造成为一座有礼之城,需要全面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市民的文明素养,《条例》在规范公共场所文明行为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答: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条例》草案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微信公众号上开展了“您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征集活动,根据投票的结果,我们汇总了群众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并在《条例》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例如,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随地吐痰、便溺,违规排放油烟;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随处张贴广告、涂写刻划,占道经营,破坏绿地、树木等公共设施及附属物;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在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共场所不遵守秩序、衣冠不整、大声喧哗、污言秽语、辱骂他人,不礼让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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