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有新规 不足15 年 可一次性补足
为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扩面工作,解决困难群体参保问题,市社会保险局下发了《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规定。 《通知》规定,2010 年1 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本年度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断保”期间的本金,不缴纳滞纳金,参保年限连续计算。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010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享受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一次性补足15 年保费有困难的,可以逐年缴纳,实际缴费满15年后,享受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可以自愿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按时续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断保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医疗保险费与应缴费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从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各参保单位应同时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期一致。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月至发生生育保险费用,连续缴费且达3—10个月的,报销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连续缴费且达10个月及以上的,享受全部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