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19年度第57批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拟定了沈阳市2019年度第57批次(原2018年度第140批次)实施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图《DJ012****31507-2》为准(已送至上河湾村),北至上河湾村宅基地,西至上河一号街、东至上河湾村宅基地、南至上河湾村宅基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地类及面积:
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上河湾村农村道路0.0157公顷、宅基地0.6363公顷。
三、土地开发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8﹞38号)规定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为Ⅰ类地区,区片价格为165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65万元/公顷,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费用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征地补偿费用(万元) |
上河湾村 | 0.652 | 107.58 |
五、征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不涉及耕地,没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办法。
六、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土地使用权人、地上物所有权人及土地他项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13日
登记地点: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族旺路14号,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
复核时间: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23日
土地使用权人、地上物所有权人及土地他项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发布征地告知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
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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