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5第13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5]第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5]71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化工路(三新路—花园二路)
市政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永丰街道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周星村河西村民小组197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78.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周星村里泾村民小组***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周星村新村村民小组567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20.6平方米、建设用地857.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周星村中埭村民小组3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33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481.8平方米、建设用地857.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5]第11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松江区永丰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月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836173 监督电话: 37735992
联系人:王哲 联系地址:松蒸路6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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