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山镇你不可不知的继承(三)
遗嘱形式和要件
一、遗嘱的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事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中,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遗嘱的效力
由于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和形式,同时也是为了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这时候该怎么认定呢?
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此内容已在上述遗嘱的形式中介绍过了,此处不再赘述。对于实质要件部分,有以下几个要求:
1、遗嘱人需有遗嘱能力。
简单来说,就是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的时候,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也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认定为无效。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4、遗嘱所处分的必须为遗嘱人个人财产。
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该部分的遗嘱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5、遗嘱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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