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城乡居保养老人员待遇水平再提高
为维护征地养老人员、城乡居保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关于2016年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关于2016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文件精神,宝山区积极采取有效举措,进一步提养老待遇水平,惠及全区1.3万余名征地养老人员、1.7万名城乡居民。
一是严格把握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区人社局对此次待遇调整工作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增资方案,及时出台了《关于2016年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增加生活费的通知》(宝人社 [2016]40号)。本区征地养老人员月生活费增加140元,月生活费标准提高至1620元,较上年度提高9.5%。此外,宝山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2016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6]2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新增养老人员及终止养老人员进行逐项核实,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本市城乡居民月养老金增加90元,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750元,较上年度提高13.6%。
二是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调整到位。一方面提前核对征地养老人员信息,切实做到认证一个、发放一个,有效防止错发、漏发、重发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与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到不少一分、不漏一人,确保征地养老人员上调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此次区集中管理征地养老人员补发1-7月增加的养老生活费7693人次,共计金额74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