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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质量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6日发表  


杨府办发〔2017〕5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质量创新奖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质量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9月1日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9月8日

 

 

上海市杨浦区质量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质量创新、经营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树立杨浦区质量管理标杆,引导和激励全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力,加快推进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杨浦区质量创新奖(以下简称“质量创新奖”) 设“组织奖”和“个人奖”两个类别,是杨浦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处于领先地位,质量创新理念、方法等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在本区具有质量标杆示范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质量创新奖每两年评审1次。

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人;可增设组织和个人的提名奖,名额均不超过2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质量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 自愿申请;

(二) 科学、客观、公正;

(三) 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质量创新奖组织评审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1009《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并结合杨浦质量创新发展的要求进行制定。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质量创新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成立杨浦区质量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区长担任,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组成委员。

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推动、监督质量创新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质量创新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质量创新奖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质量创新奖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质量创新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创新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制定质量创新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四)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组织及个人名单;

(六)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和个人的质量行为;

(八)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为主要范围,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承担当届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质量创新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宣传和培育)

相关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质量创新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质量创新奖组织的条件)

申报质量创新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能力强;开展质量管理模式、质量评价方式、质量技术攻关等创新研究,质量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成效显著;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上年度位于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投诉案件,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申报质量创新奖个人的条件)

申报质量创新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创新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属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

质量创新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评审办在有关媒体、网络发布申报通知,启动评审工作。

(二)推荐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申报材料报经本区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镇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评委会审议。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表决确定拟奖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质量创新奖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质量创新奖拟奖名单。

(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获奖名单,由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

以杨浦区人民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区政府领导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质量创新奖奖金为组织奖50万元、组织提名奖10万元,个人奖5万元、个人提名奖1万元。

第十五条(宣传推广)

评审办会同本区相关主管部门、街道(镇),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成功经验、成果及方法,引导各类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杨浦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项。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

质量创新奖评审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创新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区内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区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杨浦区质量创新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创新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办。

第二十一条(评审纪律)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回避)

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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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20:39:1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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