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控江路街道2016年度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办公室(部门)、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
现将《控江路街道2016年度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控江路街道2016年度
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一号课题成果,进一步加强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队伍建设,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更好地发挥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自治工作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杨浦区居民区党组织书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杨委组〔2015〕112号)、《关于转发<关于杨浦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6年度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二)坚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三)坚持群众认可、注重实绩;
(四)坚持弘扬典型、激励先进。
二、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陆志平,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何劲松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徐冠群,办事处副主任闵海莲,办事处副调研员邵红光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工委、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由社区人才办公室主任李雅文任主任,社区党建办公室主任夏雪君、社区自治办公室主任陶文岚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社区人才办公室。
各居民区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党总支书记任考核工作小组组长,居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社区民警、机关指导员、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代表各1人组成。
三、考核对象
街道所属各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及其全日制工作人员。
四、考核方法和时间
根据街道党工委的总体安排,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11月-12月),每半年进行一次群众满意度测评(7月和12月),一年两次测评的平均分用于年度考核。社区人才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群众满意度测评。
五、考核项目
(一)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及两委班子负责人考核项目
1、《控江路街道2016年度居民区党总支及书记工作考核项目测评表》(***1)
2、《控江路街道2016年度居委会及主任工作考核项目测评表》(***2)
(二)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考核项目
综合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3)。
(三)加分项目
居民区党总支和居委会当年获得全国、市、区级荣誉称号,个人获得全国、市级荣誉称号,可加分。由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提交相关材料(***4),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
下发《控江路街道2016年度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布置考核相关事宜。
(二)年中群众满意度测评
召开党员群众测评会,由本居民区不坐班的党总支成员和居委会成员、党员代表(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居民代表、业主代表、居住在本居民区的人大代表、党代表、社区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参加测评。
居民区党总支提供以上各类人员名单,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60%的比例随机抽取参加测评的人员,被抽取的人员不能参加的,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书面说明原因,考核办另行抽取。
参加测评人员的到会人数须过半,否则测评结果无效。为鼓励广泛发动居民代表参与测评工作,设定参加测评人员出席率系数。参加测评人员出席率为80%(含)以上的,出席率系数为1;参加测评人员出席率为70%—79%的,出席率系数为0.9;参加测评人员出席率为60%—69%的,出席率系数为0.8;参加测评人员出席率为50%—59%的,出席率系数为0.7。群众满意度测评总分乘以参加测评人员出席率系数后的得分,按权重纳入书记、主任个人得分。
党员群众测评会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主持,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作动员讲话。一是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就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要点依次述职。二是开展居民区两委班子和全日制工作人员群众满意度民主测评。
(三)年度考核
1、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各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以及全日制工作人员按照考核项目分别进行自查,撰写班子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个人需填写考核登记表。各居民区党总支年度工作总结报社区党建办公室,各居委会年度工作总结报社区自治办公室。
2、述职评议
(1)对居民区党总支和居委会的考核
街道部门测评(权重为50%):街道各职能部门对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群众满意度测评(权重为50%):召开党员群众测评会,参加人员、出席率等要求与年中群众满意度测评相同。党员群众测评会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主持,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作动员讲话。一是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作两委班子工作总结报告,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含居委会主任)依次述职。二是开展居民区两委班子和全日制工作人员群众满意度民主测评。
(2)对书记、主任和专职副书记的考核
对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的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党总支、居委会总体工作得分,分别计入书记、专职副书记和主任的个人分值,权重为40%。另外60%的分值由以下四方面构成:
内部互评(权重为10%):所有全日制工作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书记、主任和专职副书记进行测评打分。
党员群众测评(权重为30%):由党员群众测评打分。
街道主管部门测评(权重为5%):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由社区党建办公室测评打分,居委会主任由社区自治办公室测评打分。
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测评(权重为15%):由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测评打分。
(3)对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的考核
对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的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党总支、居委会总体工作得分,计入个人分值,权重为30%。另外70%的分值由以下四方面构成:
党总支书记测评(权重为10%):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围绕工作考核内容,对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测评打分。
居委会主任测评(权重为5%):由居委会主任围绕工作考核内容,对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测评打分。
内部互评(权重为15%):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相互测评打分。
党员群众测评(权重为30%):由党员群众测评打分。
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测评(权重为10%):由街道各职能部门测评打分,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
3、确定考核等次
(1)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测评合并为一个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良好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一般、不合格不设比例。
(2)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及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测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书记、主任、专职副书记“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总人数的20%。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设比例。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优秀”等次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个居民区全日制工作人员(不含书记、主任、专职副书记)总人数的15%。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的,其工作人员考评不设“优秀”等次。
(3)凡在本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以及书记、主任当年工作考核不能为优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发生计划外生育的;独居老人死亡24小时内未上报信息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居委干部自身(家庭成员)或帮助社区居民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存在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居民区两委班子及其成员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受到相应查处,或虽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其错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在本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以及书记、主任当年工作考核结果均记为“不合格”。
班子不团结、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群众意见较大,两委班子群众满意度民主测评得分低于60分的。
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群众满意度民主测评得分低于60分的,个人当年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
(4)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及书记、主任、专职副书记的考核等次,由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其他全日制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由居民区考核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经街道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报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
4、结果公示
在街道和居民区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7天。
5、结果反馈
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居民区党总支、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并通过谈话等方式,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6、上报备案
街道党工委在公示结束10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与绩效工资发放相挂钩。街道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制定绩效考核奖发放办法。
(二)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考核等次作为事业编制招录和有关选先评优的重要参考条件。
(三)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由街道予以诫勉谈话,督促其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行为;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的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限期整改。
(四)在任期内,居民群众测评满意度结果一次低于60分,或年度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街道可与其解约,不聘其为社区工作者,是居委会成员的,可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八、其他事项
(一)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时,居民区党总支和居委会全日制工作人员工作未满半年的,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本年度考核,但考核等次不能评定为“优秀”。绩效考核奖根据考核等次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确定。
(二)机关、事业选派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干部,参加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考核,但考核等次评定及“优秀”所占名额纳入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考核统筹范围。
(三)对在考核工作中出现违反程序、擅自更改考核结果等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并重新考核定档之外,还要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通过弄虚作假、拉票等行为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的被考核人员,当年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街道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