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区属(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严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安委办〔2016〕11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0月,在本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环节安全风险;全面强化各街道镇属地监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力,防止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的详细排查,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硝酸铵安全管控方面,要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对所有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规定,销售和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和购买许可审批、运输许可审批、流向信息登记制度。
在硝化棉安全管控方面,要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要落实高温酷暑天气条件下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
在氰化钠安全管控方面,要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各街道镇和区建管委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严厉查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问题。重点对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或场所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市交通港口局、市安监局关于公布上海港危险化学品港区监管范围的通知》(沪交港〔2012〕336号)职责分工,区建管委联系市交通委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要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一是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要推进本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区域内且不在工业园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
二是安全监管、油气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安委办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杨安委办〔2015〕29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逐一复查,严格落实闭环管理要求。
三是安全监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要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四是各街道镇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对人员和资质管理、工艺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等4大类40项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间歇式化工生产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4〕5号)要求,切实加强使用间歇式反应器进行化工生产的安全管理。
五是各街道镇要严格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5〕60号)要求,及时上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清单,持续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区卫计委、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环保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四是严格落实《市综治办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危爆物品寄递物流清理整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实施办法》(沪综治办〔2015〕60号)要求,针对前期清理整顿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检查。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有关要求
各街道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实效长效;要结合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区属(集团)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送区安委办。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区属(集团)公司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区安委办;同时各街道镇将附表1(除学校、医院)、区建管委将附表2,区商务委、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将附表4,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将附表1、附表4,区消防支队将附表5报送区安委办。
区安委办于2016年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及附表3报送市安委办。
附表:1.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情况一览表;
2.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情况一览表;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情况一览表;
4.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情况一览表;
5.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情况一览表。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联系人:沈建宏,联系电话:25032886,传真:55218367,邮寄地址:江浦路549号706室,邮编:20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