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2〕23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3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杨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尊重司法权威、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主体界定)
本办法所称本区范围内行政机关包括: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
(二)区政府派出机关;
(三)镇人民政府;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五)区政府工作部门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副职。
第五条(应诉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积极应诉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当年度本机关发生的首起案件;
(二)对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区人大、区政协组织或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不能出庭应诉的处理)
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说明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后,由本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备案规定)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庭审时间、地点及出庭人员名单书面告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在收到结案法律文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年末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将书面总结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掌握相关的应诉工作,就全区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考核)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执行情况,列入区建设法治城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解释)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杨府办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法制 行政诉讼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