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中心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上海市法人登记处的统一部署,本区事业单位应当于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区法人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运行情况的报告。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已在本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经登记机关核准合格的事业单位予以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实施网上年度报告。事业单位分别登录上海市人事局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和中国网“事业单位在线”SY.CHINA.CN,直接从网上报送相关的数据材料并各类表格,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机关审核。
三、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违者将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宝山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中心
20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