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沪府办〔2005〕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
婚前保健是保障母婴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人口、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努力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幸福家庭。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婚前医学检查自愿的原则,通过规范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帮助婚姻登记当事人了解法律上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以及影响婚姻生育的疾病等知识,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生活幸福、美满。
二、服务形式和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形式包括婚前保健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保健咨询设在婚姻登记机关内的“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婚前医学检查设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前,应当引导当事人接受免费的婚前保健咨询,帮助当事人了解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等。当事人经保健咨询需要作医学检查的,在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后,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婚前保健咨询,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保健医师通过婚前保健咨询服务和婚前医学检查,了解婚姻登记当事人是否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是否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是否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其他与婚育有关疾病等情形,并提出咨询意见或医学意见。
三、服务程序和咨询结果
(一)婚姻登记当事人由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引导至“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由具备资质的婚前保健医师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二)婚前保健医师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科学化、人性化的咨询服务,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提出咨询意见;对需要作婚前医学检查的,建议当事人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三)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婚前保健医师要按照规范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医学意见。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要清晰、详细地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医学措施。
(四)婚前保健医师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后,对接受婚前保健咨询的当事人,可在当事人的《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注明相关咨询意见;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四、职责分工
市和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领导,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落实各项措施,推动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开展。
(一)民政部门负责在所辖婚姻登记机关内,按照安静、温馨、私密的要求设置不少于
(二)卫生部门负责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制定婚前咨询工作规范;做好婚前保健资料的编写和制作工作;选派经培训合格的婚前保健医师到“婚姻家庭咨询室”提供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质量控制和业务管理,提高婚前保健服务水平。
(三)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人口、家庭、计划生育的咨询服务;参与婚前保健宣传资料的编写和修订;配合搞好婚前保健服务的宣传,并通过社区计划生育网络,广泛宣传婚前保健咨询和婚
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
五、经费保障
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婚前保健服务经费按照承担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相关单位现行的财政供给关系,由市和区县政府给予安排。市和区县财政根据实施婚前咨询服务后增加的实际工作量和服务质量,结合部门预算,对卫生、人口计生、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根据规定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费用标准和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实际人数,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给予经费补偿。婚前保健宣传资料经费,列入市、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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