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抚恤服务须知
受理范围:
凡有本街道常住户口的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服务内容:
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补办伤残证和优抚对象关系转移。
受理程序:
1、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领取。凭《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上海市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及领取人印章,每月十日领取;凭《革命伤残军人证》、 《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及印章,每年元月领取。
2、补发伤残证:个人提出申请,并登报声明三至六个月后,再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申请补办。
3、补发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证件丢失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一年内二次遗失的,顺延3个月),再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申请补办。
4、优抚对象迁入或迁出本街道,自收到迁出本街道,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办妥转移手续。优抚对象迁入我街道凭迁出地县区级以上民政局出具转移证明,经区民政局转发到我街道后,社保科一周予以办妥。
接待地点:政立路5 0 1号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9:0 0—11:30
下午1:30 一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