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市2023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攀枝花市2023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攀枝花市2023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仁和区前进镇普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第二居民小组,仁和镇田坝村上田坝居民小组。
二、土地现状
经测量,本次拟征收仁和区前进镇普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第二居民小组,仁和镇田坝村上田坝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942公顷,其中农用地0.1575公顷(含耕地0.0499公顷、园地0.01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0公顷),建设用地0.136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教育、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
(一)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0〕19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仁府〔2020〕126号)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仁和区细化内容)〉》(攀仁府办〔2021〕62号)标准执行。
(二)安置对象。
生活安置对象: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全部或大部分耕园地被征收的人员经审核后可进行生活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拆迁宅基地房屋的农户,经审核后可进行住房安置。
(三)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涉及被征地失地农民安置的,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安置。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攀仁府办〔2021〕6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提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仁和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