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渔业)罚〔2023〕17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男,汉族,×岁,公民身份证号452526××××××××××××。工作单位和职务 :无 现住广西北流市沙垌镇×村×组×号。
当事人:刘×,男,汉族,×岁,公民身份证号452526××××××××××××。工作单位和职务 :无 现住广西北流市沙垌镇×村×组×号。
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20时30分左右在北流市沙垌镇沙垌河秀塘村大田组河段实施了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后被北流市公安局沙垌派出所当场抓获并通知本机关处理,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进行了拍照取证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人员基本信息表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和勘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证明当事人捕捞作业的水域为为公共自然水域;证明执法人员对检查和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渔获物情况;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四、现场取证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证明当事人捕捞水产品的地点;证明有渔获物;证明渔获物的称重过程。
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19号)1份,证明当事人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023年6月9日20时30分左右当事人在北流市沙垌镇沙垌河秀塘村大田组河段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一)(四)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号) 第三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渔业),(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2)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北农(渔业)告〔2023〕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停止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渔获物2***克(非活体) 。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三、没收电鱼工具一套:聚康能12V大容量锂电池1只,机头(逆变器)(牌子、型号无法确认)1只;2根缠有电线纤维杆,其中1根长1.73米带铁圈抄网的纤维杆,1根长2.13米带金属条的纤维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沿江北路0005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北流市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9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