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1号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22〕1号
恭城瑶族自治县殡葬服务中心项目,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2〕101号)批复,同意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化育村民委员会相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6.8802公顷征收为国有。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恭城瑶族自治县殡葬服务中心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化育村(具体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开发规划用途为特殊用地。
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单位:公顷)
乡、镇 | 村委会 | 小组 | 征收的地类/面积(公顷) | |||
总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恭城镇 | 化育村 | 化育村集体 | 5.8762 | 5.8762 | —— | —— |
化育村4组 | 1.0040 | 1.0040 | --- | ---- | ||
全县总计 | 6.8802 | 6.8802 | --- | ---- |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文件规定。
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乡镇 | 土地补偿费安置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恭城镇 | 93.426 | -- | -- | 按照《恭城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相关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恭政规〔2020〕3号)执行。 |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 号)有关规定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恭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22年6月27日至30日,复核时间2022年7月1日至5日,请互相转告。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其放弃其应有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