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2022年市级生态循环农业沼气维护和秸秆多种形式利用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快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切实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管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促进全区农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内容
农村停运沼气工程(含秸秆气化站)报废拆除,秸秆规模化利用等。
二、申报主体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沼气工程(含秸秆气化站)业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企业等。
三、申报条件
(一)农村停运沼气工程(含秸秆气化站)报废拆除
对全区范围内符合报废要求且自愿拆除的农村停运沼气工程(含秸秆气化站)进行报废拆除。具体报废条件如下:
1、正常报废。项目验收通过后,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户用沼气正常报废时间为20年;其它沼气设施无明确报废时限),整体功能严重退化已无法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2、灾毁报废。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基础塌陷等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池体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3、政策性报废。因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村庄集并、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政策影响,致使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
(二)秸秆收储
秸秆需离田,并集中堆放收储。提供与生产经营主体、收储组织等约定收购秸秆的付款凭证和其他相关凭据,凭据上标有生产经营主体、秸秆收储组织等签名(盖章)、联系方式等。
(三)秸秆规模化利用
申报秸秆利用补贴的加工利用主体的年度秸秆利用量不低于1000吨。申报主体需提供与农民、秸秆收储组织等约定收购当地秸秆的付款凭据或其他相关凭据(凭据上需标有农民、秸秆收储组织等签名联系方式)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参数、原料入库单、产品出库单、销售票据、电力消耗等证明材料。
四、补贴形式和标准
(一)农村停运沼气工程(含秸秆气化站)报废拆除
按照市级相关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贴比例不超过总费用的50%,原则上300立方米以上沼气工程(含气化站)维修(或报废/拆除)补贴不超过5万元/处、200立方米沼气工程不超过2万元/处、100立方米及其以下沼气工程不超过1万元/处。
(二)秸秆收储
按照第三方核查面积并经街道确认后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亩。
(三)秸秆规模化利用
年消耗本区秸秆量1000-2000吨的,补贴5万元;年消耗本区秸秆量2000-5000吨的,补贴10万元;年消耗本区秸秆量5000-10000吨的,补贴20万元;年消耗本区秸秆量10000吨以上的,补贴30万元。
五、项目申报立项
(一)除区级组织申报的项目外,其他主体在属地街道集中申报,并及时、真实、规范提供相关材料,街道农业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实地勘验,对项目可行性进行预审。
(二)街道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并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主体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按时推荐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各街道及区级推荐申报的项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评审。
(四)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项目建设任务和补贴资金。
六、申报材料要求
各街道应高度重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须由街道农业、财政部门专人负责。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承诺书、项目现场勘验记录原件,要求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前期可先提供1份纸质材料,经与规范格式比对后,及时提交5份装订成册纸质材料上专家评审会),电子材料存放在同一文件夹逐级上报。各街道应重点对推荐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分配及相关证明等规范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避免推荐项目材料因不规范、不完备等原因耽误项目申报。
本申报指南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