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黑榜
为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疫情防控意识,压实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的主体责任,我局坚持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严格按照“四个最严”和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对全区食品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的实地督促检查,对正面典型提出表扬,对反面典型予以批评曝光,筑牢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屏障,守护端州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红 榜
“红榜”经营者持有效证照经营,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晨检)、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厨房干净整洁。食品原料标签标识明确,生熟分开,半成品和成品按要求分类存放,按操作规范进行加工制作食品。三防等设施设备完善,餐饮具清洗消毒符合规范。特殊食品专区销售,并按要求设置提示牌。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专区存放、专区销售,证码齐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随附码”:
(一)
经营者:端州区喜事汇海鲜酒家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8日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四路10号星湖国际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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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营者:肇庆市端州区陈阿婆甜品店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8日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3号敏捷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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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营者:肇庆市龙田小博士幼儿园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4日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彩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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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营者:端州区大成深井烧鹅店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7日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二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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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营者:肇庆市喜鸽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4日
地 址:肇庆市风华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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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经营者:端州区知宝浓汤海鲜坊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6日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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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榜(一)
经营者:端州区风味居餐馆(招牌名:风味居)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9日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西侧
存在问题:三防设施不完善,已现场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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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榜(二)
经营者:端州区大鹏食品便利店(便宅家)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8日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
存在问题:未能提供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进货单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已当场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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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榜(三)
经营者:端州区朗晴东之海西饼店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8日
地 址:肇庆市建设一路城悦轩
存在问题: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环境不整洁,不按操作规范制作食品;未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已现场开出责改通知书,要求经营者立即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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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榜(四)
经营者:富华腊味厂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5日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八路南侧
存在问题:三防设施不完善,已当场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检查图片:
黑 榜(五)
经营者:端州区卤王桂林米粉店(招牌名:卤王桂林米粉)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5日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
存在问题:索票索证,三防设施不完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擅自改变功能区间,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已责令其立刻整改。
检查图片:
黑 榜(六)
经营者:端州区黄岗广式方小糖饮品店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6日
地 址: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二路25号
存在问题: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防设施不完善。已现场开出责改通知书,要求经营者立即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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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榜(七)
经营者:端州区合众食品商店
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5日
地 址:肇庆市人民南路27号
存在问题:未能提供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进货单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已当场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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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证亮照经营,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同时落实进店顾客信息登记、测温、扫健康码、验行程卡、戴口罩,做好环境消毒、保持经营场所通风透气、控制就餐人数、进口食品采购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普及:
黑榜(一)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黑榜(二)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黑榜(三)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黑榜(四)该食品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黑榜(五)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黑榜(六)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黑榜(七)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