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3年1月15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南宁市选举产生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级双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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