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评议的决议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并进行了评议。
会议认为,司法调解制度,是我国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和上级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定纷止争的优势,积极创新调解机制,不断增强审判人员的大局意识、维稳意识、忧患意识和调解意识,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涉诉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通过评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指出,审判机关开展司法调解工作,是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努力解决司法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形成运转有序的大调解格局。
会议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经常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调解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调解工作的业务知识,要进一步探索司法调解的新机制、新做法,积累新经验,将司法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积极开展司法调解工作,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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