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印发关于在社区矫正机构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和检察监督成效,近日,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东明县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在社区矫正机构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的实施办法(试行)》,实行在社区矫正机构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办法》指出,东明县人民检察院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精通社区矫正业务的检察人员入驻社区矫正机构,以“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为工作目标,通过对社区矫正执法开展实时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帮助和指导,保障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中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矫正依法规范运行。
《办法》强调,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终止矫正等执法过程开展法律监督,同社区矫正机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既依法全面监督,又注重衔接配合,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等工作。
《办法》要求,社区矫正检察官要深入基层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明确监督重点,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坚持定期检察和不定期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日常检察和专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察,协助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依法矫正活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配合,仅限于必要时的协助和支持,不能代替或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不得干扰社区矫正机构正常工作。
《办法》要求,要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和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同志参加,必要时邀请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等有关人员出席,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阶段性回顾总结,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措施,共同推动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