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行为通告如下:
1. 全区范围内均为禁烧区,实行全域禁烧。
2.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环保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 对焚烧秸秆、树叶、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司法机关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新邱区公安分局设立举报电话(长营子镇政府2678005,兴隆街道办事处2861200,新发街道办事处2651008,益民街道办事处2695077,中兴街道办事处6612233,新邱区公安分局:1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