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同志为核心的***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强化法律监督、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2.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增进民生福祉。
3.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发展大局谋划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关系,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发挥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主体作用
4.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要认真落实市委“聚力六大突破、实现转型崛起”的战略部署,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开展“五城联创”、全面优化发展环境、保障转型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公共利益问题,持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依法在维护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教育、金融、就业、扶贫及其他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依法采取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办理损害公共利益案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行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保护青山绿水,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5.检察机关应当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目标,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对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不落实检察建议等不接受检察监督行为,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监督,可以函请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督促落实,促进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6.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强化一体化体制机制优势。上级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交办、指办、提办、督办、领办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可以统一调用本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检察人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职责。
7.检察机关要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证人员配备、能力素质与职能拓展、业务增长相适应,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质量。加快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提高案件办理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把警示教育与正风肃纪、解决问题与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夯实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根基。
三、促进形成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合力
8.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等证据材料,接受询问,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和检察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相关信息。
9.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之后,要按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并按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自觉出庭应诉,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10.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11.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在办理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时,及时邀请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同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及时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于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司法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
12.人民法院要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健全和规范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程序。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及时立案受理,依法公正审判。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仍然继续存在的,依法及时采取禁止令等行为保全措施;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司法保护。
四、切实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13.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公益诉讼办案流程,严肃责任追究,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内部监督,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或者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办理,切实提升公益诉讼工作的公信力。
1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益诉讼诉前建议的回复和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对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
15.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定决议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监督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
五、努力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16.检察机关要深入发动群众,可以实行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办理并回复。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7.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各有关单位要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18.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