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提高
近日,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自今年8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惠及我市5000多名优抚对象、新中国成立前加入***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按照要求,此次提标包括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优抚对象及老党员的生活补助及生活补贴标准。其中,残疾军人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最高为每年9697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烈属每人每年307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4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4780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目前,我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正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提标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为能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做着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惯例,补发部分将在下一年度一并发放。(顾超 通讯员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