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给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精神,按照《朝阳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朝政办发[2019]72号)要求,我区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的生活补助问题,进一步完善村医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村医队伍稳定。
据了解,此次补助的范围是:现为双塔区户籍,1965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双塔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自2019年12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补助对象的标准为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工作年限按一年计算。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乡村医生,不能获得补助。一是原为双塔区户籍现已迁出的;二是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业单位录用的(包括乡村一体化与乡镇卫生院签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三是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四是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五是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补助的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经认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9年12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生命终止次月起不再享受补助待遇。
(单国军)
(责任编辑:刘治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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