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5
(七)申请材料………………………………………………6
(八)办理时限………………………………………………7
(九)收费标准………………………………………………7
(十)咨询服务………………………………………………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7
1.提交方式……………………………………………………7
2.获取收件编号………………………………………………7
3.获取收件凭证………………………………………………8
(二)受理……………………………………………………8
1.材料补正……………………………………………………8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9
(三)办理进程查询…………………………………………9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10
(五)流程图…………………………………………………10
三、法律救济…………………………………………………10
(一)投诉……………………………………………………10
(二)行政复议………………………………………………11
四、表单填写…………………………………………………11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11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11
五、有关说明…………………………………………………15
***1…………………………………………………………16
***2…………………………………………………………17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编码:371****103801
(二)实施机构: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服务科
(三)申请主体:审批权限内菏泽市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
(四)受理地点: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黄河路3368号,双河立交桥东路南)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令第253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令第449号)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7.《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六)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令第253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山东省实施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鲁环函〔2012〕263号)一、基本原则(一)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号)的有关规定。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
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5.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6.对于辐射类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条件为:申请材料齐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已有相关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完备;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相关要求;项目符合实践正当性原则(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与安全防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污染,运行后产生的辐射水平等对周围环境及其敏感目标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辐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人员配备、防护监测、风险防范与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或者填报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七)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山东省实施
1、区县局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2、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须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重金属总量确认文件。
3、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纸质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承诺书,原件一份,扫描件一份(信息公开)。
5、对于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及公示电子版光盘;
(2)如公示电子版中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众个人信息等内容,还应提供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3)监测报告原件;
(4)评估报告原件及专家意见复印件和修改说明;
(5)县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原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承诺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15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7日(不含技术评估时间、信息公开时间和报告修改时间)。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十)咨询服务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黄河路3368号,双河立交桥东路南)
电话咨询号码: 0530—5127060
电子邮箱:hzhbjdgl@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地址:黄河路3368号,双河立交桥东路南,联系电话:0530—5127060。
(2)信函提交。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地址:黄河路3368号,双河立交桥东路南,邮编:274000,联系电话:0530—5127060。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电子邮箱:hzhbjdgl@163.com.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www.hzsp.gov.cn进行。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0-5127060
网络查询网址:www.hzsp.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hzsp.gov.cn
2.在首页找到审批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本批复永久有效。
(五)流程图
见***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环保局窗口负责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对市环保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环保局窗口电话:0530-5127060
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0530--5165808
电子邮箱:hzhbjdgl@163.com
信箱: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邮编:274000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联系电话:0531-66226652
2、菏泽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菏泽市黄河路3368号,双河立交桥东路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联系电话:0530-5127120
四、表单填写
(一)报告书、报告表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写
(二)告知书文本
见***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
***2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
2、符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鲁环函〔2012〕263号)中的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获得批复后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的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建设完成后须向所在县区环保局申请试生产(3个月),并在此期间申请验收。项目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要求达标排放各种污染物。
四、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五、建设项目单位应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