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
HZCR-2018-0110002
菏人社规〔2018〕2号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省规定和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和市政府确定;县、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县区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
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规定;全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为逐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居民缴费水平和保障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及以下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1000元、1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对选择2000元、2500元、3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对选择4000元、5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元。对于选择8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所需的缴费补贴增加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力度。
六、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县区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各县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预期。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8年 12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