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菏泽技师学院物流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菏泽技师学院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西安路159号(西关体育场西门往北200米路西)
本局在投诉处理中,发现你单位菏泽技师学院物流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7***********301,A包)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4、‘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招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之“供应商资格要求”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以上内容不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之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且可能影响成交结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等附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二、责令你单位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财政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