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医保局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232号提案关于完善医
(A类)
菏医保字〔2021〕15号 签发人:段清正
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
第232号提案的答复
邵光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第232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结合有关医保政策和当前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市居民医保的基本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2014年2月我市在全省较早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在一起,建立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三个差别”即:制度差别、人群差别、区域差别,实现了“六个统一”即: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机构统一、信息数据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以来,全市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平衡,较好地保障了参保居民各项待遇的正常支付,为有效解决参保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着力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20〕15号)规定,参保居民只要正常缴纳居民医保费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助待遇,具体政策是:顺产500元、难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由怀孕或生育引起的疾病按住院政策执行。目前,贫困产妇与普通居民产妇在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政策方面享受一样待遇。
三、当前我市医保扶贫政策。一是参保资助政策。根据菏政办发〔2016〕17号文件要求,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对脱贫享受政策、低保对象等贫困人员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二是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贫困人员报销起付线比普通居民降低4500元(普通居民9500元、贫困人员5000元),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三是落实了“一单制”结算和“一站式”服务政策。贫困人员在当地住院治疗,出院时,发生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机构减免、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再救助“七重保障待遇”一张结算单全部报销完毕,不需要“第二次”报销;贫困人员在异地或非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再救助医疗费用,到医保服务大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窗口结算”。
根据您的建议,结合当前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和工作实际,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保障基本”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要求,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政策,最大程度地提高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二是持续抓好医保扶贫工作。按照“四不摘”要求,继续落实好参保资助、大病保险倾斜、医疗救助和再救助等政策,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医保扶贫成果。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同时也请您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联系人:霍保东 联系电话:0530--519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