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悟县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大悟县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全县各单位及广大企业、群众:
为加强我县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根据《公司法》、《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大悟县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如下《征求意见稿》,请全县各单位及广大企业、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11月20日前反馈至大悟县财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12-722819。
特此公告
大悟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12日
大悟县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根据《公司法》、《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是根据***扶持中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注资参股市、州、县政府出资入股的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增强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引导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我县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由大悟县财政局参股湖北新信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15000万元,其中:大悟县财政局出资8678万元,占比57.85%;武汉同创和泰科技有限公司出资6322万元,占42.15%。
第四条 担保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举成立董事会,设董事3名,董事长由控股方委派人员担任;同时成立监事会,设监事3名。公司经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负责确立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制订公司经营绩效目标,确定绩效考核办法。总经理由股东大会提名,董事会选举任命,并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和财务人事安排。总经理职位下设管理人员和一般业务人员。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负责招聘,报董事会任命聘用。总经理及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从事金融、经济、财务工作达8年以上。一般业务人员由总经理负责招聘、聘用,报董事会备案,一般业务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为经济、金融、财务专业,同时具有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控股股东“大悟县财政局”委派1-2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按照《公司法》及《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实体资金使用效果***问效,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对拟担保的业务,成立湖北新信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担会”),实行“审担会”制度进行决策。“审担会”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组成。担保公司经营团队要对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及客户的经营状况全面了解,对贷款担保风险进行详细评估,做好反担保措施,控制好经营风险。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由经营团队提出担保方案,报“审担会”通过后,总经理直接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担保贷款,报“审担会”通过后由总经理按程序向董事会汇报,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担保,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担保公司根据县内银行的意愿,自主选择合作银行。选择合作银行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积极主动向省级银行争取授信额度,省级银行对担保公司提出条件积极支持;银行应力争担保贷款业务放大倍数为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10倍;银行对担保公司担保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内,如上浮则上浮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银行承担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贷款发生代偿损失不得少于20%。
第七条 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参股政府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及创业投资对象提供的担保免收担保费,县财政每年编制预算,建立担保费补助基金,按担保金额3%的担保费率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费补助,若担保费补助不能涵盖担保公司的必要费用,则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补充拨付差额。
第八条 根据鄂金发[2019]20号《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入湖北省再担保集团、湖北省农业担保公司建立的再担保体系,由大悟县财政局、湖北新信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担保公司成立“三农”事业部,专门服务“三农”项目,大力支持县域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及创业投资对象实体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根据大悟县人民政府与省再担保集团签订的政银担合作框架协议加入湖北省再担保体系,开展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建立 “4321”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平台。大悟县人民政府建立1000万元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承担10%部分的风险代偿损失,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可分2年内预算补足,预算补充至1000万元后,可暂停补充,待发生风险补偿后,其差额由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补足。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预算拨付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设专户存入银行,由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大悟县政府(财政)委托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三方共管。
第九条 担保公司加入大悟县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业务平台,将其内部的营运资金无偿拆借给大悟县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保金管理中心),由“助保金管理中心”出借给县域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及创业投资对象用于解决“还旧借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为了控制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由担保公司负责续贷业务的尽职调查,具体落实与银行进行续贷业务对接工作,办理日常续贷业务手续,并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及创业投资对象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担保费补助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
上述续贷周转资金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仍按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为了更加方便、快捷、有效地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及创业投资对象“还旧借新”临时资金困难,将上述续贷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签批程序由大悟县人民政府委托大悟县财政局和担保公司按有关规定全权负责。
第十条 担保公司内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包括: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成本中按不低于当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按税后净利润10%的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担保公司当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通过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或调整本级支持企业发展财政资金投向等形式,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担保公司为县域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及创业投资对象而发生的代偿损失。对这部分代偿损失,先从担保公司内部提取的风险准金中代偿,不够部分,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县财政审核后从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中拨付。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每年产生的经营利润,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参股比例进行分配,政府(财政局)分配的红利,先作为国有资本的经营收入缴入国库,然后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报政府审批后拨付给担保公司,用于补充一般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大悟县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由大悟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局代持股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权益,执行日常监管管理,并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注资参股担保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与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协议,重点考核资金注资参股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偿、担保费用补助、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保证金担保条件、当年新增贷款担保额度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占70%以上、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再担保目标任务、以及合作银行按约定比例承担的损失、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10%、重大事件及时报告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担保公司章程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县财政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9年度产生的担保费补助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