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鄂州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鄂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8日
鄂州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鄂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州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部门,是指鄂州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政务服务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办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办理,是指对符合信用条件的申请人,在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线下申办政务服务业务时,具备申请该项业务的主要材料和条件,但是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相关非主审要件,收件窗口先予收件或审批部门先予受理的政务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对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意申请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
第六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其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容缺受理。
第七条 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同一政务服务部门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几个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多个政务服务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后面的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前面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应当提交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由受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办理业务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中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以及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的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补正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同意将《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在办理窗口业务过程中,申请人选择容缺收件服务的,需在填报事项申报表基础上提交承诺书。对符合容缺收件条件且承诺书合规的,收件窗口予以容缺收件,在统一申办受理平台登记,对需补齐补正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补正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十一条 对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待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补齐容缺受理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终止办理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并制作《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信息及时推送到市信用办,将容缺受理失信记入其公共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半年内不再适用承诺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完善政务服务机制,做好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与即时办结制、告知承诺制的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