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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颁布无偿献血新规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16日发表  

   日前,《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5日起实施,至此,沿用了数十年的《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自2005年10月9日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我市无偿献血量由2005年的510万毫升上升到2015年的940万毫升,无偿献血工作的基础得到很大的拓展和巩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改革和公民医疗保障的完善,国家和省关于献血工作的法规、政策发生了许多变化,《规定》的部分条款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同时,在献血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须制定《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献血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更好地促进血液安全,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的做法,同时结合荆门实际,我市制定出台了《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办法》共二十条,对我市无偿献血管理的目的、机构与职责、献血与采血、供血与用血、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办法》同时就延长献血者年龄上限、无偿献血相关主体责任、公民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血费报销办理、自体输血费用支付等进行了明确。(记者张爱华 通讯员刘燕立)

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2016年7月4日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活动及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实行自愿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及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

 

  动员家庭、社会及亲友互助献血。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自体输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落实无偿献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二)普及血液知识,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三)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纳入应急管理体系;

 

  (四)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负责本市无偿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制备、检测、供应、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文明办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考核的重要内容,动员健康适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爱卫办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卫生单位等活动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卫生单位参与无偿献血的示范带头作用。

 

  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生理知识及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自体血回收、采自体血及保存等及时按医保报销支付。

 

  公安、住建、城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规划设置献血点(献血屋)、献血车辆停靠点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媒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

 

  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表彰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驻荆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动员本单位或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并为献血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加强用血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血费直接报销政策,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促进合理用血,保障用血安全。

 

  第十条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公民参加无偿献血,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相关有效证件到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场所登记献血。

 

  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公民,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血400毫升、300毫升或者2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成分献血(单采血小板)者每次捐献为一个治疗量或两个治疗量(一个治疗量按200毫升全血计算),间隔期不少于2周,每年不得多于24次;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

 

  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保障献血者献血时间,并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体检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

 

  (二)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四)采血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具有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

 

  (五)为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

 

  (六)血液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献血者,检验结果仅用于判定血液是否符合国家血液标准要求,不作为感染或疾病的诊断依据。血站应当对所有血液检测结果保密。

 

  第十三条  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由就诊医院采集、储存,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五条  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指无偿献血者配偶、子女及夫妻双方父母)临床用血时,凭献血者本人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相关有效证明,按照下列规定优惠用血:

 

  (一)无偿献血合格血液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其相关人员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合格血液累计6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其相关人员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合格血液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的医疗用血,其相关人员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四)无偿献血者血液检测不合格的,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本人可享受等量医疗用血;

 

  (五)公民参加互助献血的,享受无偿献血的待遇,其互助对象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六)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报销单采血小板费用时:献血者曾捐献单采血小板的,可报销等量单采血小板费用(本人献血累计量达到1000毫升参照上述第三款);献血者未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按可报销全血量享受全血费用报销。

 

  献单采血小板报销全血时,2010年1月1日之前,一个治疗量按800毫升全血费用报销,2010年1月1日后(含2010年1月1日),一个治疗量按200毫升全血费用报销。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在本市临床用血后,可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血费报销手续;医疗机构不具备血费报销条件的,在血站办理血费报销手续;异地用血按照本市血费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依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4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及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个人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小时的;

 

  (五)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八条  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的应当追回所得;并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10月9日发布的《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05]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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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07:03:3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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