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土征预公告〔2021〕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规定,洪湖市人民政府拟启动征收洪湖市2021年度第26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地块2、地块4)位于洪湖市乌林镇茅埠村土地1.2105公顷,现将启动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现状、用途
征收土地位于洪湖市乌林镇茅埠村,总面积为1.2105公顷,土地现状类型为农用地0.9504公顷(耕地0.7189公顷),建设用地0.2601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084公顷,其中农用地0.9504公顷(耕地0.7189公顷),建设用地0.2580公顷;国有土地0.002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和国有土地,已纳入洪湖市成片开发建设方案,拟用于地块2用途为科教用地、地块4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地块2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社区综合服务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土地;地块4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征收土地。。
三、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安排
根据洪湖市政府土地征收工作安排,2021年10月10日起,洪湖市人民政府委托乌林镇人民政府将对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与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权属、数量等信息进行详细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安排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和洪湖市政府土地征收工作安排,2021年10月10日起,洪湖市将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户口迁户、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乌林镇茅埠村,并已在洪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honghu.gov.cn/。
(该公告已于2021年9月23日在当地村委会张贴公示,公示照片附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