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网讯 6月29日,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以(长政文[2007]27号)文正式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农民自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2000年1月1日以后因被征地家庭所承包的耕地全部丧失或剩余耕地人均在0.3亩以下(含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失地农民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缴纳标准分三个档次,即一档7000元,二档9000元,三档12000元,由农民在参保时选择一个档次一次性缴纳,对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者,分别按所选择缴费档次标准的95%(男60-***岁、女55-***岁)、90%(65-69岁)、85%(70-74岁)、80%(75-79岁)、75%(80周岁以上)的比例缴费。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时已超过享受待遇年龄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月标准为:失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累计储存额(不含利息)×12%÷1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死亡后,发放我县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