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岸政督[2018]9号
江岸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管,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湖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鄂政督[2018]3号),结合我区学前教育现状,制定如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对象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对象是辖区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
二、评估周期与计划安排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周期为5年,时间自2018年6月至2022年12月,每年6月底幼儿园放假前完成。目前,全区公、民办幼儿园有99所,其中公办32所、民办67所,今年试点评估公办5 所、民办10所,其后每年安排评估20所左右,确保5年对全区幼儿园至少进行一次办园行为督导评估。
三、评估内容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以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湖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评估总分值为1000分。评估结束后,《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根据得分会自动形成四种结果:950分以上为“优秀”,850分—950分为“良好”,750分—850分为“合格”,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评估方式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成立督导评估组,采取实地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收集评估要点数据,在《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上完成。
五、评估程序
(一)网上公告。在江岸区门户网站上公告当年督导评估计划。
(二)印发评估通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当年计划评估的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
(三)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实地评估。通过采购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成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组,在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下,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按督导评估方式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五)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评估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督导评估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等,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六)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必要时进行复查。
(七)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全区督导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八)接受市、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不低于20%比例的抽查。
六、评估结果运用
(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区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评优评先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
2018年6月5日
江岸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印发
共印120份